對于宣城市的朋友們著作權的申請,有何必要性?申請條件如何呢?接下來,諸位不妨花點時間來了解一下這方面的知識,大家請看如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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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著作權申請必要性:
一種情況是:作品已經登記,且登記證書上顯示的作品完成時間、著作權登記時間均早于商標申請時間。
舉個簡單的例子,例如第28051530號“小龍坎”商標異議案,該案中,正是因為異議人提供了登記時間早于被異議商標申請時間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被異議商標被依法不予核準注冊。
你們知道嗎,這一案例中,雖然異議人有盡量全面注冊商標,但難免某些類別因各種原因沒有完成注冊,就導致了跨類難以保護的問題。該案說明,在對商標進行了獨創(chuàng)性設計后,不僅要及時進行商標注冊,同樣不能忽視著作權的登記。
另一種情況是:作品已經登記,但作品著作權登記時間晚于商標申請時間,或從未進行過著作權登記。
在現(xiàn)實生活當中,對于作品已經登記,但作品著作權登記時間晚于商標申請時間的情況來說,業(yè)內人士大都知道的是,著作權登記證書客觀性較強。但是,不能忽略的是,證書上顯示有三個日期時間,其中僅“作品登記時間”是由版權局登記認定時間,具有強客觀性特征;其他兩個“作品完成時間”、“作品發(fā)表時間”均由登記申請人自主填寫,因而不具有客觀性。正是因為如此,所以,當一個著作權登記證書上顯示的登記時間晚于商標申請時間,則不能單獨作為認定著作權在先成立的定案依據(jù)。
那么宣城市對于著作權的申請條件和保護,就介紹到這里了,更多關于宣城市著作權內容資訊,可以直接撥打小編電話進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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