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答復對專利授權流程中至關重要的一環(huán),很大部分專利能否授權關鍵在于如何進行答復,其中在答復中對聽證原則的合理使用,會對專利答復授權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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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答復審查過程中,只有正確理解了聽證原則,才能知道審查員會不會駁回你,審查員接到你的答復之后會有什么反應。換一句話說,如果你不知道聽證,不會用聽證,就不能知己知彼,答復效果往往都是差強人意。
聽證原則的概念在審查指南中有規(guī)定,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2.2節(jié)規(guī)定:“在實質(zhì)審查過程中,審查員在作出駁回決定之前,應當給申請人提供至少一次針對駁回所依據(jù)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陳述意見和/或修改申請文件的機會,即審查員作出駁回決定時,駁回所依據(jù)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應當在之前的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已經(jīng)告知過申請人。”
簡單來說,就是審查員在駁回案子前,需要履行告知義務,不能不告訴駁回案子的理由,就突然駁回了?;蛘哒f,駁回之前,要讓申請人知道是為什么駁回,至于具體答辯不答辯,或者答辯的對不對,都先不管,反正得需要告訴申請人,駁回的理由依據(jù)。
審查員審查專利申請文件,是行政執(zhí)法行為,為了避免行政亂執(zhí)法,就規(guī)定了行政聽證。專利上的聽證原則就是行政聽證在專利執(zhí)法領域的具體體現(xiàn)。聽證程序是指國家機關作出決定之前,給利害關系人提供發(fā)表意見提出證據(jù)的機會,對特定事項進行質(zhì)證、辯駁的程序。
分析了解了聽證原則之后,在專利實踐中就要知道如何運用該原則。對于聽證原則的運用,在答復修改中有如下幾種表現(xiàn)方式:
方式一:每次都修改權要,至少文字上要有所體現(xiàn)理由是:修改權要了,就是新的事實了,就滿足聽證了。
方式二:為了滿足聽證,應該是審查員沒有評述過的權要舉例分析,例如:
原申請:權2引權1、權3引權1,權4引權3;
修改后:權1+4;權1+2+3;權1+2+4。
方式三:一通可以不修改權要,但是二通之后一定要修改理由:如果二通不修改,此時審查員一般不會再給你發(fā)審查意見了,因為已經(jīng)滿足聽證原則了,此時,就是授權或駁回的結論。此時,為了降低駁回風險,一般需要進行修改,除非有百分之百的授權把握,或者就準備駁回復審。
方式四:由于后面程序節(jié)約原則越來越重要,所以,越到后面越重視修改的幅度。聽證不是無限的,三通之后審查員就更多考慮程序節(jié)約原則了,就可以不考慮或少考慮聽證,直接駁回案件。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更好的了解聽證原則的意義和運用,從而提高答復效果。也只有通過對聽證原則的深入了解,才能更好的進行專利答復審查,從而更好的為申請人爭取更大的權利。因此在選擇專利專利答復時需要選擇對該內(nèi)容理解較深的代理人及相應事務所進行操作,從而提高專利的授權率。